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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避税工具,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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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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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指出,以往遗产、赠与税税率高达50%时代,富者等於将身后财产一半贡献给国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无不积极规划将生前财产移转给后代,规避缴交巨额税负,於是保险公司基於商业利益考量,因应客户需求,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高额趸缴保险商品。然而,这种高龄投保或生前带病投保以求避税方式很快地也难逃稽徵机关的眼睛,遭查获后连补带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98年遗赠税修法后,税率降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税的诱因,不过,民众为求少缴税偏离保险原来宗旨的作法,主管机关保险局也注意到了,该局於64发出函令,从今年71起,人身保险业应於包含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成分在内之保险商品销售文件中,以明显字体加注「人寿保险之死亡给付及年金保险之确定年金给付於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惟如涉有规避遗产税等税捐情事者,稽徵机关仍得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或税捐稽徵法第十二条之一所定实质课税原则办理」之警语。业者於销售上开保险商品时,应将销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语内容;如拟於销售文件列示与税负优惠之相关文字者,仅得记载遗产及赠与税法、所得税法或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之条文内容,且须并列上开警语。同时,保险局也再次要求保险公司告知业务员,在销售寿险、年金险商品,不能为冲高营业额,拿「节税」作为促销手法。国税局也要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避税投保,保险法第112条虽然规定死亡保险金可以免徵遗产税,但税捐机关还是可以就「疑似避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并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像是高龄投保、投保后短期内病故、投保金额过大、购买大量趸缴商品,都是被视为有避税的不当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