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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避税工具,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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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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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指出,以往遗产、赠与税税率高达50%时代,富者等於将身后财产一半贡献给国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无不积极规划将生前财产移转给后代,规避缴交巨额税负,於是保险公司基於商业利益考量,因应客户需求,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高额趸缴保险商品。然而,这种高龄投保或生前带病投保以求避税方式很快地也难逃稽徵机关的眼睛,遭查获后连补带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98年遗赠税修法后,税率降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税的诱因,不过,民众为求少缴税偏离保险原来宗旨的作法,主管机关保险局也注意到了,该局於64发出函令,从今年71起,人身保险业应於包含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成分在内之保险商品销售文件中,以明显字体加注「人寿保险之死亡给付及年金保险之确定年金给付於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惟如涉有规避遗产税等税捐情事者,稽徵机关仍得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或税捐稽徵法第十二条之一所定实质课税原则办理」之警语。业者於销售上开保险商品时,应将销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语内容;如拟於销售文件列示与税负优惠之相关文字者,仅得记载遗产及赠与税法、所得税法或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之条文内容,且须并列上开警语。同时,保险局也再次要求保险公司告知业务员,在销售寿险、年金险商品,不能为冲高营业额,拿「节税」作为促销手法。国税局也要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避税投保,保险法第112条虽然规定死亡保险金可以免徵遗产税,但税捐机关还是可以就「疑似避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并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像是高龄投保、投保后短期内病故、投保金额过大、购买大量趸缴商品,都是被视为有避税的不当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