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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避税工具,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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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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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指出,以往遗产、赠与税税率高达50%时代,富者等於将身后财产一半贡献给国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无不积极规划将生前财产移转给后代,规避缴交巨额税负,於是保险公司基於商业利益考量,因应客户需求,保险市场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高额趸缴保险商品。然而,这种高龄投保或生前带病投保以求避税方式很快地也难逃稽徵机关的眼睛,遭查获后连补带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98年遗赠税修法后,税率降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税的诱因,不过,民众为求少缴税偏离保险原来宗旨的作法,主管机关保险局也注意到了,该局於64发出函令,从今年71起,人身保险业应於包含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成分在内之保险商品销售文件中,以明显字体加注「人寿保险之死亡给付及年金保险之确定年金给付於被保险人死亡后给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惟如涉有规避遗产税等税捐情事者,稽徵机关仍得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或税捐稽徵法第十二条之一所定实质课税原则办理」之警语。业者於销售上开保险商品时,应将销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语内容;如拟於销售文件列示与税负优惠之相关文字者,仅得记载遗产及赠与税法、所得税法或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之条文内容,且须并列上开警语。同时,保险局也再次要求保险公司告知业务员,在销售寿险、年金险商品,不能为冲高营业额,拿「节税」作为促销手法。国税局也要提醒消费者,不要为了避税投保,保险法第112条虽然规定死亡保险金可以免徵遗产税,但税捐机关还是可以就「疑似避税动机」的投保个案进行查核,并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像是高龄投保、投保后短期内病故、投保金额过大、购买大量趸缴商品,都是被视为有避税的不当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