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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作為避稅工具,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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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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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指出,以往遺產、贈與稅稅率高達50%時代,富者等於將身後財產一半貢獻給國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無不積極規劃將生前財產移轉給後代,規避繳交鉅額稅負,於是保險公司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因應客戶需求,保險市場上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高額躉繳保險商品。然而,這種高齡投保或生前帶病投保以求避稅方式很快地也難逃稽徵機關的眼睛,遭查獲後連補帶罰的案例屢見不鮮。 98年遺贈稅修法後,稅率降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稅的誘因,不過,民眾為求少繳稅偏離保險原來宗旨的作法,主管機關保險局也注意到了,該局於64發出函令,從今年71起,人身保險業應於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之警語。業者於銷售上開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如擬於銷售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之相關文字者,僅得記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條文內容,且須並列上開警語。同時,保險局也再次要求保險公司告知業務員,在銷售壽險、年金險商品,不能為衝高營業額,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國稅局也要提醒消費者,不要為了避稅投保,保險法第112條雖然規定死亡保險金可以免徵遺產稅,但稅捐機關還是可以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像是高齡投保、投保後短期內病故、投保金額過大、購買大量躉繳商品,都是被視為有避稅的不當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