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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摊贩可否免办营业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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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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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前镇区凯旋夜市及金钻夜市即将陆续开幕,有营业人询问在夜市设摊,是否可免办营业登记?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答覆:依据现行税法规定,除肩挑负贩沿街叫售者得免办营业登记及免徵营业税外,其余在固定地点营业之摊贩,因为营业性质已逾越肩挑负贩沿街叫售之范围,依法仍应办理营业登记及课徵营业税。该局更进一步说明,除沿街叫售的流动摊贩外,有固定营业场所之摊贩,不论是否取得摊贩许可证,均应於开始营业前,依法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凡经查获未依上述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而擅自营业,且未於主管稽徵机关第一次通知限期补办者,除就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行为论处外,另就查获之销售额按其业别或规模,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补税及处罚。该局再次呼吁将在凯旋夜市及金钻夜市设摊之营业人,务必於开始营业前办妥营业登记,切勿因违规遭受处罚,而影响营运心情。【#395
新闻稿提供单位:前镇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张郁屏 联络电话:(07715-1511分机6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