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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作為避稅工具,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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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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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指出,以往遺產、贈與稅稅率高達50%時代,富者等於將身後財產一半貢獻給國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無不積極規劃將生前財產移轉給後代,規避繳交鉅額稅負,於是保險公司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因應客戶需求,保險市場上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高額躉繳保險商品。然而,這種高齡投保或生前帶病投保以求避稅方式很快地也難逃稽徵機關的眼睛,遭查獲後連補帶罰的案例屢見不鮮。 98年遺贈稅修法後,稅率降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稅的誘因,不過,民眾為求少繳稅偏離保險原來宗旨的作法,主管機關保險局也注意到了,該局於64發出函令,從今年71起,人身保險業應於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之警語。業者於銷售上開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如擬於銷售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之相關文字者,僅得記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條文內容,且須並列上開警語。同時,保險局也再次要求保險公司告知業務員,在銷售壽險、年金險商品,不能為衝高營業額,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國稅局也要提醒消費者,不要為了避稅投保,保險法第112條雖然規定死亡保險金可以免徵遺產稅,但稅捐機關還是可以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像是高齡投保、投保後短期內病故、投保金額過大、購買大量躉繳商品,都是被視為有避稅的不當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