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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作為避稅工具,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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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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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指出,以往遺產、贈與稅稅率高達50%時代,富者等於將身後財產一半貢獻給國家,造成高所得者生前無不積極規劃將生前財產移轉給後代,規避繳交鉅額稅負,於是保險公司基於商業利益考量,因應客戶需求,保險市場上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高額躉繳保險商品。然而,這種高齡投保或生前帶病投保以求避稅方式很快地也難逃稽徵機關的眼睛,遭查獲後連補帶罰的案例屢見不鮮。 98年遺贈稅修法後,稅率降為10%,已大幅降低了避稅的誘因,不過,民眾為求少繳稅偏離保險原來宗旨的作法,主管機關保險局也注意到了,該局於64發出函令,從今年71起,人身保險業應於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之警語。業者於銷售上開保險商品時,應將銷售文件交付要保人使其知悉警語內容;如擬於銷售文件列示與稅負優惠之相關文字者,僅得記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或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條文內容,且須並列上開警語。同時,保險局也再次要求保險公司告知業務員,在銷售壽險、年金險商品,不能為衝高營業額,拿「節稅」作為促銷手法。國稅局也要提醒消費者,不要為了避稅投保,保險法第112條雖然規定死亡保險金可以免徵遺產稅,但稅捐機關還是可以就「疑似避稅動機」的投保個案進行查核,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像是高齡投保、投保後短期內病故、投保金額過大、購買大量躉繳商品,都是被視為有避稅的不當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