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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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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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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动产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实施已满二年,该局特别就不当规避税负案件加强选查。其中发现有民众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延后签订销售合约,以适用较低税率,经查获未据实申报,除按短漏税额核定补税外,并加以处罚。

    该局说明,出售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不动产,其持有期间在一年内者,税率为15%,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者,税率为10%;而所谓持有期间,系指自取得不动产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

    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01120日买卖取得土地,在10191日与乙君签订不动产预订买卖协议,除约定买卖总价款为5000万元外,并约定将於102320日另订买卖契约,甲君在1023月买卖契约订立后,以总价款5000万元按税率10%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5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91日先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有陆续支付大额买卖价金,双方另於102320日签订之买卖契约书,其内容亦与预订买卖协议一致,该局认定甲、乙君之买卖交易在101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间之计算应自101120日至10191日止,应适用15%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额为750万元,除依法补徵所漏税额250万元外,另处以1倍罚锾250万元。

   该局提醒,所有权人出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以据实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