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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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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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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动产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实施已满二年,该局特别就不当规避税负案件加强选查。其中发现有民众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延后签订销售合约,以适用较低税率,经查获未据实申报,除按短漏税额核定补税外,并加以处罚。

    该局说明,出售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不动产,其持有期间在一年内者,税率为15%,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者,税率为10%;而所谓持有期间,系指自取得不动产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

    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01120日买卖取得土地,在10191日与乙君签订不动产预订买卖协议,除约定买卖总价款为5000万元外,并约定将於102320日另订买卖契约,甲君在1023月买卖契约订立后,以总价款5000万元按税率10%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5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91日先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有陆续支付大额买卖价金,双方另於102320日签订之买卖契约书,其内容亦与预订买卖协议一致,该局认定甲、乙君之买卖交易在101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间之计算应自101120日至10191日止,应适用15%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额为750万元,除依法补徵所漏税额250万元外,另处以1倍罚锾250万元。

   该局提醒,所有权人出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以据实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