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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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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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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不动产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实施已满二年,该局特别就不当规避税负案件加强选查。其中发现有民众假借预定买卖协议方式,延后签订销售合约,以适用较低税率,经查获未据实申报,除按短漏税额核定补税外,并加以处罚。

    该局说明,出售应课徵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不动产,其持有期间在一年内者,税率为15%,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者,税率为10%;而所谓持有期间,系指自取得不动产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计算至订定销售契约之日止。

    该局查核发现,甲君於101120日买卖取得土地,在10191日与乙君签订不动产预订买卖协议,除约定买卖总价款为5000万元外,并约定将於102320日另订买卖契约,甲君在1023月买卖契约订立后,以总价款5000万元按税率10%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5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91日先行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有陆续支付大额买卖价金,双方另於102320日签订之买卖契约书,其内容亦与预订买卖协议一致,该局认定甲、乙君之买卖交易在101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间之计算应自101120日至10191日止,应适用15%计算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额为750万元,除依法补徵所漏税额250万元外,另处以1倍罚锾250万元。

   该局提醒,所有权人出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持有期间及适用税率,以据实申报缴纳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免因申报错误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