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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帐列闲置资产得否列报折旧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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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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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屏东分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於开始营运后,若因闲置而转列为其他资产,仍得依原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
        
该分局指出,依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折旧性固定资产,应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列为各该资产之减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应逐年提列。依此,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如未供营业上使用致闲置,除其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其折旧费用为零外,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该分局进一步举例说明,甲公司9811购入厂房1栋,成本新台币(以下同)22,000,000元,耐用年数10年,预估残值2,000,000元,折旧方法采用平均法,该厂房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旧额2,000,000元,惟自10011日起因故闲置,甲公司100年度仍应就该厂房计提折旧额2,000,000元,并列报为当期成本或费用。该分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类似情形,要注意仍应依规定计提折旧,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