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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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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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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二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眾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以適用較低稅率,經查獲未據實申報,除按短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在一年內者,稅率為1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10%;而所謂持有期間,係指自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1120日買賣取得土地,在10191日與乙君簽訂不動產預訂買賣協議,除約定買賣總價款為5000萬元外,並約定將於102320日另訂買賣契約,甲君在1023月買賣契約訂立後,以總價款5000萬元按稅率10%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91日先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協議,並有陸續支付大額買賣價金,雙方另於102320日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其內容亦與預訂買賣協議一致,該局認定甲、乙君之買賣交易在101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101120日至10191日止,應適用15%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750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250萬元外,另處以1倍罰鍰250萬元。

   該局提醒,所有權人出售不動產,應正確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以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因申報錯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