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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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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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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已滿二年,該局特別就不當規避稅負案件加強選查。其中發現有民眾假借預定買賣協議方式,延後簽訂銷售合約,以適用較低稅率,經查獲未據實申報,除按短漏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加以處罰。

    該局說明,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在一年內者,稅率為15%,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10%;而所謂持有期間,係指自取得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01120日買賣取得土地,在10191日與乙君簽訂不動產預訂買賣協議,除約定買賣總價款為5000萬元外,並約定將於102320日另訂買賣契約,甲君在1023月買賣契約訂立後,以總價款5000萬元按稅率10%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乙君已於10191日先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協議,並有陸續支付大額買賣價金,雙方另於102320日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其內容亦與預訂買賣協議一致,該局認定甲、乙君之買賣交易在1019月即已成立生效,其持有期間之計算應自101120日至10191日止,應適用15%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750萬元,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250萬元外,另處以1倍罰鍰250萬元。

   該局提醒,所有權人出售不動產,應正確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以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因申報錯誤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