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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1 依「所得税法」第69条规定,订定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免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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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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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於废止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115日至112630日)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税法第69条第6款规定免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但营利事业112年度会计年度始日非在前开施行期间内(即在11271日以后)者,不适用之:

(一)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该条例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办法,提供纾困、补贴、补偿、振兴相关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响,致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例如自1091月起任连续2个月之月平均营业额或任1个月之营业额较10812月以前6个月或107年以后之任1年同期平均营业额减少达15%,或其他营业收入骤减情形)者。

 

二、符合前点规定之营利事业,应於所得税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内,检具申请书(如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稽徵机关提出申请。但其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期间开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适用前点规定,免再提出申请:

(一)已依本部1097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95840号令、11086日台财税字第11004598580号令或111810日台财税字第11104615470号令免办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者。

(二)已依本部1093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及11063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5510号令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税额者。

(三)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财税字第10904556490号令或110625日台财税字第11004573290号令经核准退还营业税溢付税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