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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1 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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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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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或111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3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6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6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