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12.04.14 赠与房(地)之赠与税申报期限可扣除契税(土地增值税)核定期间。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表示:赠与人以自有房屋或土地赠与他人,依法应申报契税或土地增值税,并於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如已逾赠与税申报期限,则可扣除契税或土地增值税核定期间,作为赠与税申报期限;如同一次赠与行为之标的同时包含土地及房屋,稽徵机关会以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契税或土地移转现值之日起,至核发契税或土地增值税缴纳通知书所载限缴日期之末日止,择一较长者扣除。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