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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9.11 营利事业购置房地未供营业使用即予拆除地上旧屋,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列为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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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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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扩大营业,於适当地点购买土地及地上旧屋,拆除旧屋后,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规划土地用途,则该购买旧屋所支付的价款及拆除费用,不得列为当年度损失。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取得之代价,及因取得并为适於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同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提早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损失。所以,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及地上旧屋后,如未经使用即予拆除旧屋,因自始未供营业使用,该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尚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倘营利事业拆除重建新屋,应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兴建新屋,则应一并计入土地成本。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新台币(下同)777万元,经查甲公司110年1月购置房地后,即将不符合其需求之旧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该公司乃将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惟依前揭规定,甲公司购置旧屋后旋即拆除,该建物既未供营业使用,且未兴建新屋,国税局乃将购买旧屋之成本及拆除费用转列土地成本,并剔除该项损失,补徵税款1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