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12.09.11 营利事业购置房地未供营业使用即予拆除地上旧屋,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列为损失。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扩大营业,於适当地点购买土地及地上旧屋,拆除旧屋后,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规划土地用途,则该购买旧屋所支付的价款及拆除费用,不得列为当年度损失。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取得之代价,及因取得并为适於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同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耐用年数而提早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损失。所以,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及地上旧屋后,如未经使用即予拆除旧屋,因自始未供营业使用,该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尚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倘营利事业拆除重建新屋,应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兴建新屋,则应一并计入土地成本。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新台币(下同)777万元,经查甲公司1101月购置房地后,即将不符合其需求之旧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该公司乃将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列报处分资产损失。惟依前揭规定,甲公司购置旧屋后旋即拆除,该建物既未供营业使用,且未兴建新屋,国税局乃将购买旧屋之成本及拆除费用转列土地成本,并剔除该项损失,补徵税款1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