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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1 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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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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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或111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3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6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6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