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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1 申报遗产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其价值应以死亡或赠与时之时价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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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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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过世前二年内赠与子女之财产,应视为遗产并计课税,但应以何时的价值计算?

该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遗产课徵遗产税。但民众对於视为遗产之财产价值应以何时为基准,常常感到疑惑。

该局进一步说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财产价值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例如该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收盘价计算;如为房屋时,即按死亡时之房屋评定现值计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赠与财产为土地,且受赠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移转土地所有权,为避免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重复课税,则以被继承人「赠与时」之公告现值为准,民众应留意视为遗产之赠与标的,以正确计算遗产课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