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过世前二年内赠与子女之财产,应视为遗产并计课税,但应以何时的价值计算?
该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遗产课徵遗产税。但民众对於视为遗产之财产价值应以何时为基准,常常感到疑惑。
该局进一步说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财产价值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例如该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收盘价计算;如为房屋时,即按死亡时之房屋评定现值计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赠与财产为土地,且受赠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移转土地所有权,为避免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重复课税,则以被继承人「赠与时」之公告现值为准,民众应留意视为遗产之赠与标的,以正确计算遗产课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