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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1 申报遗产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其价值应以死亡或赠与时之时价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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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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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过世前二年内赠与子女之财产,应视为遗产并计课税,但应以何时的价值计算?

该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遗产课徵遗产税。但民众对於视为遗产之财产价值应以何时为基准,常常感到疑惑。

该局进一步说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财产价值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例如该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收盘价计算;如为房屋时,即按死亡时之房屋评定现值计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赠与财产为土地,且受赠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移转土地所有权,为避免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重复课税,则以被继承人「赠与时」之公告现值为准,民众应留意视为遗产之赠与标的,以正确计算遗产课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