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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1 申报遗产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其价值应以死亡或赠与时之时价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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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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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接获陈先生来电询问:父亲过世前二年内赠与子女之财产,应视为遗产并计课税,但应以何时的价值计算?

该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遗产课徵遗产税。但民众对於视为遗产之财产价值应以何时为基准,常常感到疑惑。

该局进一步说明,死亡前二年内视为遗产之赠与财产价值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例如该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收盘价计算;如为房屋时,即按死亡时之房屋评定现值计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赠与财产为土地,且受赠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移转土地所有权,为避免土地增值税与遗产税重复课税,则以被继承人「赠与时」之公告现值为准,民众应留意视为遗产之赠与标的,以正确计算遗产课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