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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2 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之农地,属债权买卖行为,其收入应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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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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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该营业人尚非该农地之所有权人,嗣该营业人出售该农地以取得经济上之利益,属债权买卖行为,非为处分土地之直接对价,并无买卖土地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不动产所有权采登记要件及絶对效力主义。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所称销售劳务系指货物以外得为交易之标的包括专利、商标等无体财产权及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价。营业人购买农地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虽非该农地所有权人,但对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转登记之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债权性质,嗣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认属销售请求权之债权买卖行为,依法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农地取得之收入,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尚须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吁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漏报被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