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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2 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之农地,属债权买卖行为,其收入应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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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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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该营业人尚非该农地之所有权人,嗣该营业人出售该农地以取得经济上之利益,属债权买卖行为,非为处分土地之直接对价,并无买卖土地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不动产所有权采登记要件及絶对效力主义。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所称销售劳务系指货物以外得为交易之标的包括专利、商标等无体财产权及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价。营业人购买农地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虽非该农地所有权人,但对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转登记之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债权性质,嗣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认属销售请求权之债权买卖行为,依法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农地取得之收入,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尚须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吁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漏报被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