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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22 营业人出售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之农地,属债权买卖行为,其收入应课徵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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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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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购买农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该营业人尚非该农地之所有权人,嗣该营业人出售该农地以取得经济上之利益,属债权买卖行为,非为处分土地之直接对价,并无买卖土地免徵营业税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故不动产所有权采登记要件及絶对效力主义。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所称销售劳务系指货物以外得为交易之标的包括专利、商标等无体财产权及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价。营业人购买农地借名登记於他人名下,虽非该农地所有权人,但对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转登记之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属债权性质,嗣出售该农地并取得代价,认属销售请求权之债权买卖行为,依法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未取得农地所有权之营业人出售农地取得之收入,除应按出售价格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尚须按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以其出售收入减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计算所得额,并入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吁请营业人注意相关规定,以免漏报被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