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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8 民国105年1月1日以后因分割旧制房屋、土地共有物,取得「房地所有权持分及权利价值」增加的部分,适用房地合一新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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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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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来房市交易热络,但房地合一税实施5年多来,仍有部分民众未注意所得税法有关出售房地申报规定,白白损失荷包。

    该局指出,近来辖区有一纳税人甲君於975月与兄弟共同继承取得土地,并以「共有」方式登记,1093月间各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土地,分割后,甲君持有土地「所有权持分及权利价值增加」,按税法规定,其「增加」部分视为1093月取得之土地,须适用房地合一新制,嗣后甲君於同年4月间将全部土地售与建商,惟漏未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经该局查获,以其土地所有权持分「增加」部分,为10511日以后取得,计算后虽无漏税额,惟仍须处未依规定申报之行为罚。

    该局特别提醒,房地合一税系采自行申报制,不论出售盈亏均应依限完成申报。民众若有出售10511日以后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申报者,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税款,凡属未经他人检举或未经稽徵机关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者,仍得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