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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1 申報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其價值應以死亡或贈與時之時價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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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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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過世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計課稅,但應以何時的價值計算?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民眾對於視為遺產之財產價值應以何時為基準,常常感到疑惑。

該局進一步說明,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價值原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該財產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收盤價計算;如為房屋時,即按死亡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為土地,且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移轉土地所有權,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被繼承人「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民眾應留意視為遺產之贈與標的,以正確計算遺產課稅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