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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1 申報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其價值應以死亡或贈與時之時價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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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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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過世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計課稅,但應以何時的價值計算?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民眾對於視為遺產之財產價值應以何時為基準,常常感到疑惑。

該局進一步說明,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價值原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該財產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收盤價計算;如為房屋時,即按死亡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為土地,且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移轉土地所有權,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被繼承人「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民眾應留意視為遺產之贈與標的,以正確計算遺產課稅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