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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1 申報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其價值應以死亡或贈與時之時價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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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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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過世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計課稅,但應以何時的價值計算?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民眾對於視為遺產之財產價值應以何時為基準,常常感到疑惑。

該局進一步說明,死亡前二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價值原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該財產為上市公司股票,即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收盤價計算;如為房屋時,即按死亡時之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唯一例外是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為土地,且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移轉土地所有權,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被繼承人「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民眾應留意視為遺產之贈與標的,以正確計算遺產課稅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