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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1 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成本及费用减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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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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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政府为达节能减碳、绿色消费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标,近年来发布多项退还减徵货物税措施,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电器)、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或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规定之货物,所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之税额,属购买该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

    该局进一步表示,财政部於10979日发布令释明定,依上开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个人买受人无所得课税问题,而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购买该等货物如列为固定资产,该退税款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按减除后之帐面金额计提折旧;该等货物如列为当年度费用,该退税款应作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如於购买次年度才申请退税,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固定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又该货物如以费用列帐者,该退税款应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810日同时报废旧小客车并完成新车领牌登记,其新车取得成本为150万元,帐列固定资产,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25万元,甲公司如於109810日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5万元,该退税额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於办理109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新车的成本150万元减除减徵货物税5万元,再减除预估残值25万元后之金额,按耐用年数5年计提折旧。但如甲公司於11014日才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则自该申请日(11014)起应依新车未折减余额139.6万元(成本150万元-109年度已提列折旧10.4万元)减除减徵货物税5万元,再减除预估残值25万元后之金额,按剩余耐用年数47个月计提折旧。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依货物税条例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税额时,应注意将退税额列为成本或费用之减项,以正确计算当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