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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1 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应列成本及费用减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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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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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政府为达节能减碳、绿色消费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标,近年来发布多项退还减徵货物税措施,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电器)、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或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规定之货物,所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之税额,属购买该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

    该局进一步表示,财政部於10979日发布令释明定,依上开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个人买受人无所得课税问题,而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购买该等货物如列为固定资产,该退税款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按减除后之帐面金额计提折旧;该等货物如列为当年度费用,该退税款应作为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如於购买次年度才申请退税,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固定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计算折旧,又该货物如以费用列帐者,该退税款应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810日同时报废旧小客车并完成新车领牌登记,其新车取得成本为150万元,帐列固定资产,耐用年数5年,预估残值25万元,甲公司如於109810日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5万元,该退税额应自资产成本减除,於办理109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时,新车的成本150万元减除减徵货物税5万元,再减除预估残值25万元后之金额,按耐用年数5年计提折旧。但如甲公司於11014日才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则自该申请日(11014)起应依新车未折减余额139.6万元(成本150万元-109年度已提列折旧10.4万元)减除减徵货物税5万元,再减除预估残值25万元后之金额,按剩余耐用年数47个月计提折旧。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依货物税条例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税额时,应注意将退税额列为成本或费用之减项,以正确计算当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