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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1 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成本及費用減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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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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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7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810日同時報廢舊小客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其新車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25萬元,甲公司如於109810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新車的成本150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如甲公司於1101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014)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39.6萬元(成本150萬元-109年度已提列折舊10.4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7個月計提折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