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税务讯息 > 税务讯息 > 109.12.24 租用临时场地办理拍卖会活动应先申请核备并核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於开始营业前应办妥税籍登记,并於销售时依同法第32条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惟为简政便民,已办理税籍登记之营业人,跨越不同稽徵机关辖区举办临时性特卖活动,得向税籍登记地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备,如为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应携带统一发票,於销售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免办理税籍登记。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