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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1 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成本及費用減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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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於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下稱房地合一稅)或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下稱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雖可減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但不包含隨屋附贈移轉給買方的家電用品。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同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有關不動產交易可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係指個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在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有相關證明文件者,才得以於計算所得時計入成本項下。惟不論是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常見民眾列報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及抽油煙機等家電、廚房用品,因該等用品係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非屬不能拆卸、搬遷之固定物,且亦與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有別,自不得列報為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6月交易移轉105年9月取得之房地(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之可減除成本中,包含了隨屋附贈給買方之家電用品金額20萬元,因該等家電屬可移動之動產,非屬房地交易相關必要成本,經依法剔除後之課稅所得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應補稅額4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審理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國稅局特別強調,倘若本案甲君交易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於計算該筆房屋交易所得時,上述附贈之家電用品,同樣會因為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之必要費用」,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541167.html 115.10.22 個人出售不動產隨屋附贈之家電用品,不得列為交易所得之減除項目! 2026-10-22 202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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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0日同時報廢舊小客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其新車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25萬元,甲公司如於109年8月10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新車的成本150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如甲公司於110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0年1月4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39.6萬元(成本150萬元-109年度已提列折舊10.4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7個月計提折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