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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记帐业者侵占所代理营业人应缴纳税款,法院重判刑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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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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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由赖姓姊妹经营之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法手段短报缴委托业者应纳税款,包括自行购买或利用其他业者委托代购发票及处理帐务之机会虚开不实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藉以短报缴税款并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报期限缴纳税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托业者遭补税又受罚。据统计遭侵占税款的营业人有40余家、侵占税款近3千万元,该事务所之主要负责人,业经台中地方法院以连续犯业务侵占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2个月。

该局说明,税务代理人可提供营业人高品质的帐务管理服务,建立营业人与税捐机关的互信,乃徵纳双方最佳的沟通桥梁。惟少数不肖税务代理人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营业人委托缴纳之税款,最近该局於查核营业人列报大量与经营无关进项凭证之案件时,又查获辖内2家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亦利用执行税务代理机会,涉嫌以不实统一发票虚列营业人之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趁机侵占所短缴之税款,例如记帐业者实际收受营业人委托缴纳之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万元,因申报时虚报进项税额6万元,实际仅缴纳税款4万元,短报缴之应纳营业税款6万元则据为己有。本案营业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务所侵占致短报缴税款之情形后,主动向该局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短漏税款者计53家,补缴税额达2,1739千余元,另该局已将事务所负责人移送检察署侦办刑责。

该局指出,记帐业者(注1)受营业人委任代为整理会计凭证协助处理帐务、工商登记、申报及缴纳各项税捐等,於代理权限内,以营业人名义所为之行为直接对营业人发生效力;营业人欠缴的税捐,即使系代理记帐业者(注1)侵占所致,营业人也只能对之提起告诉以追讨被侵占之税款,至於欠缴之税款,则仍需缴纳。代理记帐业者(注1)因受营业人信赖而委与处理税捐事务,其代理之行为应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权为限,倘记帐业者涉以不正当方法侵占营业人交付其代缴之各项税款者,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检调单位侦办刑责。

该局特别呼吁,为了遏止不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一旦发现代理记帐业者(注1)有涉嫌侵占税款情事,国税局即成立专案进行调查,因此也特别提醒营业人宜慎选代理记帐业者(注1),并确实检视各项委托办理之营业登记案件,按时审视各项委托处理之帐簿书表及税务申报书,尤应注意交付缴纳之税款与其实际申报缴纳之税款是否相符,必要时更可以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供单位:审查四科李宥睿,联络电话:230511117521
(注1)代理记帐业者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具备会计师资格的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