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不肖记帐业者侵占所代理营业人应缴纳税款,法院重判刑责。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由赖姓姊妹经营之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法手段短报缴委托业者应纳税款,包括自行购买或利用其他业者委托代购发票及处理帐务之机会虚开不实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藉以短报缴税款并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报期限缴纳税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托业者遭补税又受罚。据统计遭侵占税款的营业人有40余家、侵占税款近3千万元,该事务所之主要负责人,业经台中地方法院以连续犯业务侵占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2个月。

该局说明,税务代理人可提供营业人高品质的帐务管理服务,建立营业人与税捐机关的互信,乃徵纳双方最佳的沟通桥梁。惟少数不肖税务代理人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营业人委托缴纳之税款,最近该局於查核营业人列报大量与经营无关进项凭证之案件时,又查获辖内2家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亦利用执行税务代理机会,涉嫌以不实统一发票虚列营业人之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趁机侵占所短缴之税款,例如记帐业者实际收受营业人委托缴纳之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万元,因申报时虚报进项税额6万元,实际仅缴纳税款4万元,短报缴之应纳营业税款6万元则据为己有。本案营业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务所侵占致短报缴税款之情形后,主动向该局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短漏税款者计53家,补缴税额达2,1739千余元,另该局已将事务所负责人移送检察署侦办刑责。

该局指出,记帐业者(注1)受营业人委任代为整理会计凭证协助处理帐务、工商登记、申报及缴纳各项税捐等,於代理权限内,以营业人名义所为之行为直接对营业人发生效力;营业人欠缴的税捐,即使系代理记帐业者(注1)侵占所致,营业人也只能对之提起告诉以追讨被侵占之税款,至於欠缴之税款,则仍需缴纳。代理记帐业者(注1)因受营业人信赖而委与处理税捐事务,其代理之行为应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权为限,倘记帐业者涉以不正当方法侵占营业人交付其代缴之各项税款者,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检调单位侦办刑责。

该局特别呼吁,为了遏止不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一旦发现代理记帐业者(注1)有涉嫌侵占税款情事,国税局即成立专案进行调查,因此也特别提醒营业人宜慎选代理记帐业者(注1),并确实检视各项委托办理之营业登记案件,按时审视各项委托处理之帐簿书表及税务申报书,尤应注意交付缴纳之税款与其实际申报缴纳之税款是否相符,必要时更可以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供单位:审查四科李宥睿,联络电话:230511117521
(注1)代理记帐业者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具备会计师资格的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