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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记帐业者侵占所代理营业人应缴纳税款,法院重判刑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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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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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近来查获辖内由赖姓姊妹经营之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法手段短报缴委托业者应纳税款,包括自行购买或利用其他业者委托代购发票及处理帐务之机会虚开不实统一发票,充当进项凭证藉以短报缴税款并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报期限缴纳税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托业者遭补税又受罚。据统计遭侵占税款的营业人有40余家、侵占税款近3千万元,该事务所之主要负责人,业经台中地方法院以连续犯业务侵占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判处有期徒刑42个月。

该局说明,税务代理人可提供营业人高品质的帐务管理服务,建立营业人与税捐机关的互信,乃徵纳双方最佳的沟通桥梁。惟少数不肖税务代理人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营业人委托缴纳之税款,最近该局於查核营业人列报大量与经营无关进项凭证之案件时,又查获辖内2家代客记帐事务所(注1)亦利用执行税务代理机会,涉嫌以不实统一发票虚列营业人之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趁机侵占所短缴之税款,例如记帐业者实际收受营业人委托缴纳之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万元,因申报时虚报进项税额6万元,实际仅缴纳税款4万元,短报缴之应纳营业税款6万元则据为己有。本案营业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务所侵占致短报缴税款之情形后,主动向该局办理更正申报并补缴所短漏税款者计53家,补缴税额达2,1739千余元,另该局已将事务所负责人移送检察署侦办刑责。

该局指出,记帐业者(注1)受营业人委任代为整理会计凭证协助处理帐务、工商登记、申报及缴纳各项税捐等,於代理权限内,以营业人名义所为之行为直接对营业人发生效力;营业人欠缴的税捐,即使系代理记帐业者(注1)侵占所致,营业人也只能对之提起告诉以追讨被侵占之税款,至於欠缴之税款,则仍需缴纳。代理记帐业者(注1)因受营业人信赖而委与处理税捐事务,其代理之行为应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权为限,倘记帐业者涉以不正当方法侵占营业人交付其代缴之各项税款者,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检调单位侦办刑责。

该局特别呼吁,为了遏止不法并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一旦发现代理记帐业者(注1)有涉嫌侵占税款情事,国税局即成立专案进行调查,因此也特别提醒营业人宜慎选代理记帐业者(注1),并确实检视各项委托办理之营业登记案件,按时审视各项委托处理之帐簿书表及税务申报书,尤应注意交付缴纳之税款与其实际申报缴纳之税款是否相符,必要时更可以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供单位:审查四科李宥睿,联络电话:230511117521
(注1)代理记帐业者并非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具备会计师资格的记帐士或记帐及报税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