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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99年度综合所得税―便民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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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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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民众报税更加便利,缩短报税时间,自今(100)5月份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对於简易的申报案件,将提供税额试算的创新服务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各地区国税局将会主动计算99年度综合所得税,於425日前以挂号寄发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试算税额通知书及相关表单,经过纳税义务人确认或缴纳税款后,即完成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手续。

试算税额通知书上载有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额、免税额及扣除额资料,纳税义务人收到上述书表后,务必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同意且接受试算结果,於法定申报期限前(9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00531日),依下列方式办理,即完成申报程序。

一、缴税案件者:按试算税额通知书所载之「应自行缴纳税额金额」缴纳,缴纳方式与目前结算申报之缴纳方式相同。

二、退税案件或不缴不退案件:

1.线上登录: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线上登录,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

2.书面确认:填妥国税局寄发之确认申报书,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递送或以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至原寄发该通知书之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或就近送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代收。本项服务作业系便民措施,国税局所寄发之试算税额通知书非属税额核定处分,若纳税义务人地址有变动或因个人因素,不同意采用本项试算服务者,需於31起至315止,透过网际网路经由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以书面向各地区国税局申请。一经申请不适用本项试算服务即不可撤销,应依法另行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