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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99年度综合所得税―便民措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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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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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民众报税更加便利,缩短报税时间,自今(100)5月份办理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起,对於简易的申报案件,将提供税额试算的创新服务措施,也就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各地区国税局将会主动计算99年度综合所得税,於425日前以挂号寄发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试算税额通知书及相关表单,经过纳税义务人确认或缴纳税款后,即完成9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的手续。

试算税额通知书上载有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额、免税额及扣除额资料,纳税义务人收到上述书表后,务必详细核对各项内容,同意且接受试算结果,於法定申报期限前(9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限为100531日),依下列方式办理,即完成申报程序。

一、缴税案件者:按试算税额通知书所载之「应自行缴纳税额金额」缴纳,缴纳方式与目前结算申报之缴纳方式相同。

二、退税案件或不缴不退案件:

1.线上登录:透过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tax.nat.gov.tw)线上登录,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

2.书面确认:填妥国税局寄发之确认申报书,退税案件确认试算内容及退税方式;不缴不退案件确认试算内容,递送或以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至原寄发该通知书之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或就近送至任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服务处代收。本项服务作业系便民措施,国税局所寄发之试算税额通知书非属税额核定处分,若纳税义务人地址有变动或因个人因素,不同意采用本项试算服务者,需於31起至315止,透过网际网路经由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或以书面向各地区国税局申请。一经申请不适用本项试算服务即不可撤销,应依法另行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