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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記帳業者侵占所代理營業人應繳納稅款,法院重判刑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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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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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由賴姓姊妹經營之代客記帳事務所(註1),利用職務之便以不法手段短報繳委託業者應納稅款,包括自行購買或利用其他業者委託代購發票及處理帳務之機會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藉以短報繳稅款並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報期限繳納稅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託業者遭補稅又受罰。據統計遭侵占稅款的營業人有40餘家、侵占稅款近3千萬元,該事務所之主要負責人,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連續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2個月。

該局說明,稅務代理人可提供營業人高品質的帳務管理服務,建立營業人與稅捐機關的互信,乃徵納雙方最佳的溝通橋樑。惟少數不肖稅務代理人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營業人委託繳納之稅款,最近該局於查核營業人列報大量與經營無關進項憑證之案件時,又查獲轄內2家代客記帳事務所(註1)亦利用執行稅務代理機會,涉嫌以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營業人之成本費用及進項稅額,趁機侵占所短繳之稅款,例如記帳業者實際收受營業人委託繳納之應納營業稅稅額為10萬元,因申報時虛報進項稅額6萬元,實際僅繳納稅款4萬元,短報繳之應納營業稅款6萬元則據為己有。本案營業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務所侵占致短報繳稅款之情形後,主動向該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短漏稅款者計53家,補繳稅額達2,1739千餘元,另該局已將事務所負責人移送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指出,記帳業者(註1)受營業人委任代為整理會計憑證協助處理帳務、工商登記、申報及繳納各項稅捐等,於代理權限內,以營業人名義所為之行為直接對營業人發生效力;營業人欠繳的稅捐,即使係代理記帳業者(註1)侵占所致,營業人也只能對之提起告訴以追討被侵占之稅款,至於欠繳之稅款,則仍需繳納。代理記帳業者(註1)因受營業人信賴而委與處理稅捐事務,其代理之行為應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權為限,倘記帳業者涉以不正當方法侵占營業人交付其代繳之各項稅款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為了遏止不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一旦發現代理記帳業者(註1)有涉嫌侵占稅款情事,國稅局即成立專案進行調查,因此也特別提醒營業人宜慎選代理記帳業者(註1),並確實檢視各項委託辦理之營業登記案件,按時審視各項委託處理之帳簿書表及稅務申報書,尤應注意交付繳納之稅款與其實際申報繳納之稅款是否相符,必要時更可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李宥叡,聯絡電話:230511117521
(註1)代理記帳業者並非會計師事務所,是不具備會計師資格的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