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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記帳業者侵占所代理營業人應繳納稅款,法院重判刑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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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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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由賴姓姊妹經營之代客記帳事務所(註1),利用職務之便以不法手段短報繳委託業者應納稅款,包括自行購買或利用其他業者委託代購發票及處理帳務之機會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藉以短報繳稅款並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報期限繳納稅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託業者遭補稅又受罰。據統計遭侵占稅款的營業人有40餘家、侵占稅款近3千萬元,該事務所之主要負責人,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連續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2個月。

該局說明,稅務代理人可提供營業人高品質的帳務管理服務,建立營業人與稅捐機關的互信,乃徵納雙方最佳的溝通橋樑。惟少數不肖稅務代理人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營業人委託繳納之稅款,最近該局於查核營業人列報大量與經營無關進項憑證之案件時,又查獲轄內2家代客記帳事務所(註1)亦利用執行稅務代理機會,涉嫌以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營業人之成本費用及進項稅額,趁機侵占所短繳之稅款,例如記帳業者實際收受營業人委託繳納之應納營業稅稅額為10萬元,因申報時虛報進項稅額6萬元,實際僅繳納稅款4萬元,短報繳之應納營業稅款6萬元則據為己有。本案營業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務所侵占致短報繳稅款之情形後,主動向該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短漏稅款者計53家,補繳稅額達2,1739千餘元,另該局已將事務所負責人移送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指出,記帳業者(註1)受營業人委任代為整理會計憑證協助處理帳務、工商登記、申報及繳納各項稅捐等,於代理權限內,以營業人名義所為之行為直接對營業人發生效力;營業人欠繳的稅捐,即使係代理記帳業者(註1)侵占所致,營業人也只能對之提起告訴以追討被侵占之稅款,至於欠繳之稅款,則仍需繳納。代理記帳業者(註1)因受營業人信賴而委與處理稅捐事務,其代理之行為應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權為限,倘記帳業者涉以不正當方法侵占營業人交付其代繳之各項稅款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為了遏止不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一旦發現代理記帳業者(註1)有涉嫌侵占稅款情事,國稅局即成立專案進行調查,因此也特別提醒營業人宜慎選代理記帳業者(註1),並確實檢視各項委託辦理之營業登記案件,按時審視各項委託處理之帳簿書表及稅務申報書,尤應注意交付繳納之稅款與其實際申報繳納之稅款是否相符,必要時更可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李宥叡,聯絡電話:230511117521
(註1)代理記帳業者並非會計師事務所,是不具備會計師資格的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