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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記帳業者侵占所代理營業人應繳納稅款,法院重判刑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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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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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轄內由賴姓姊妹經營之代客記帳事務所(註1),利用職務之便以不法手段短報繳委託業者應納稅款,包括自行購買或利用其他業者委託代購發票及處理帳務之機會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藉以短報繳稅款並加以侵占,甚至未依申報期限繳納稅款而先予挪用,造成委託業者遭補稅又受罰。據統計遭侵占稅款的營業人有40餘家、侵占稅款近3千萬元,該事務所之主要負責人,業經臺中地方法院以連續犯業務侵占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2個月。

該局說明,稅務代理人可提供營業人高品質的帳務管理服務,建立營業人與稅捐機關的互信,乃徵納雙方最佳的溝通橋樑。惟少數不肖稅務代理人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營業人委託繳納之稅款,最近該局於查核營業人列報大量與經營無關進項憑證之案件時,又查獲轄內2家代客記帳事務所(註1)亦利用執行稅務代理機會,涉嫌以不實統一發票虛列營業人之成本費用及進項稅額,趁機侵占所短繳之稅款,例如記帳業者實際收受營業人委託繳納之應納營業稅稅額為10萬元,因申報時虛報進項稅額6萬元,實際僅繳納稅款4萬元,短報繳之應納營業稅款6萬元則據為己有。本案營業人於得知遭渠等2事務所侵占致短報繳稅款之情形後,主動向該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短漏稅款者計53家,補繳稅額達2,1739千餘元,另該局已將事務所負責人移送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指出,記帳業者(註1)受營業人委任代為整理會計憑證協助處理帳務、工商登記、申報及繳納各項稅捐等,於代理權限內,以營業人名義所為之行為直接對營業人發生效力;營業人欠繳的稅捐,即使係代理記帳業者(註1)侵占所致,營業人也只能對之提起告訴以追討被侵占之稅款,至於欠繳之稅款,則仍需繳納。代理記帳業者(註1)因受營業人信賴而委與處理稅捐事務,其代理之行為應合法且不得逾越其代理權為限,倘記帳業者涉以不正當方法侵占營業人交付其代繳之各項稅款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為了遏止不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一旦發現代理記帳業者(註1)有涉嫌侵占稅款情事,國稅局即成立專案進行調查,因此也特別提醒營業人宜慎選代理記帳業者(註1),並確實檢視各項委託辦理之營業登記案件,按時審視各項委託處理之帳簿書表及稅務申報書,尤應注意交付繳納之稅款與其實際申報繳納之稅款是否相符,必要時更可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李宥叡,聯絡電話:230511117521
(註1)代理記帳業者並非會計師事務所,是不具備會計師資格的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