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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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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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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69  台财税字第10000061340

一、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114条之21项各款规定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之情形,且已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者,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营利事业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或第66条之4规定,多计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期初余额或应计入金额,或短计应减除金额,致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应分别於第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2项或第66条之42项规定日期填载正确之期初余额、应计入金额或应减除金额。

()营利事业於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者,应於超额分配年度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该超额分配之金额

1、前项()规定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之情形。

2、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51项规定,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3、未依所得税法66条之6规定计算正确之税额扣抵比率。

()营利事业於本令发布日起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依所得税法66条之31项第6款及第2项第6款规定,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其於本令发布日前(不含发布日本日)补缴且尚未核课确定者,有其适用。

二、本部9042日台财税字第0900451147号函说明三()2之规定,自本令发布日起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