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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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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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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069  台财税字第10000061340

一、营利事业如有所得税法114条之21项各款规定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之情形,且已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者,其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营利事业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或第66条之4规定,多计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期初余额或应计入金额,或短计应减除金额,致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应分别於第66条之22项、第66条之32项或第66条之42项规定日期填载正确之期初余额、应计入金额或应减除金额。

()营利事业於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超额分配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者,应於超额分配年度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该超额分配之金额

1、前项()规定虚增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金额之情形。

2、违反所得税法66条之51项规定,分配予股东或社员之可扣抵税额超过股利或盈余之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

3、未依所得税法66条之6规定计算正确之税额扣抵比率。

()营利事业於本令发布日起补缴该超额分配之可扣抵税额,得依所得税法66条之31项第6款及第2项第6款规定,於补缴日计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其於本令发布日前(不含发布日本日)补缴且尚未核课确定者,有其适用。

二、本部9042日台财税字第0900451147号函说明三()2之规定,自本令发布日起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