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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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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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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8日起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仍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

营利事业应收帐款逾两年未收,得转列呆帐费用,基於衡平课税原则,以往稽徵机关针对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逾二年尚未给付部分,依照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2条第3项及营利事业查核准则第108条之1规定予以转列其他收入。嗣经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57号解释以违反宪法第19条租税法律主义,应自9843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一年内失其效力,致相关作业於此空窗期无所适从。

逾消灭时效之应付未付各项债务,应转列其他收入之课税规定,现业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总统於100126日公布,纳入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正式取得调整法源,并於本年128生效。现行规定除将原租税客体「应付未付之费用或损失」予以更细分为「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外,原时效规定「逾两年」部分,因造成部分债务之请求权时效与民法规定不符,爰修正为「时效消灭年度转列收入」,将转列年限回归民法消灭时效之规定,以符法令规定。如将来确实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