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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捐赠真逃税,以形式上合法掩护非法,经查获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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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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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表示,最近该分局查获辖内民众运用捐赠给合法登记的学术研究基金会,一方面於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举扣除额减免税捐,另一方面,在捐赠汇款完成后,再提出以学术研究计画等相关名目向该学术基金会申请补助款,领回大部分原捐赠款项,而该领取的研究补助款又属所得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免税所得,企图以形式上合法捐赠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本案捐赠人虽有捐赠资金纪录,且相关请领研究补助款皆为基金会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据及凭证可供查核,惟捐赠资金最后又都回流原捐赠人,形成捐赠人实际未支付资金,却可达到减免扣抵税捐之不公平现象,该分局总共查获不实捐赠金额约470万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该分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而这些机构或团体必须已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实际捐赠之事实,并无资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报为捐赠扣除额。

该分局呼吁民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时,应有捐赠事实并检具经依法登记或立案之机构或团体所开立的捐赠收据,以免届时被查获,遭补税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