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表示,最近该分局查获辖内民众运用捐赠给合法登记的学术研究基金会,一方面於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举扣除额减免税捐,另一方面,在捐赠汇款完成后,再提出以学术研究计画等相关名目向该学术基金会申请补助款,领回大部分原捐赠款项,而该领取的研究补助款又属所得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免税所得,企图以形式上合法捐赠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本案捐赠人虽有捐赠资金纪录,且相关请领研究补助款皆为基金会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据及凭证可供查核,惟捐赠资金最后又都回流原捐赠人,形成捐赠人实际未支付资金,却可达到减免扣抵税捐之不公平现象,该分局总共查获不实捐赠金额约470万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该分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而这些机构或团体必须已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实际捐赠之事实,并无资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报为捐赠扣除额。
该分局呼吁民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时,应有捐赠事实并检具经依法登记或立案之机构或团体所开立的捐赠收据,以免届时被查获,遭补税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