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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捐赠真逃税,以形式上合法掩护非法,经查获除补税外并处以罚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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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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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屏东县分局表示,最近该分局查获辖内民众运用捐赠给合法登记的学术研究基金会,一方面於申报个人综所税时列举扣除额减免税捐,另一方面,在捐赠汇款完成后,再提出以学术研究计画等相关名目向该学术基金会申请补助款,领回大部分原捐赠款项,而该领取的研究补助款又属所得税法第4条所规定的免税所得,企图以形式上合法捐赠达到逃漏税捐之目的。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本案捐赠人虽有捐赠资金纪录,且相关请领研究补助款皆为基金会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据及凭证可供查核,惟捐赠资金最后又都回流原捐赠人,形成捐赠人实际未支付资金,却可达到减免扣抵税捐之不公平现象,该分局总共查获不实捐赠金额约470万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补税外,并裁处罚锾。

该分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可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扣除金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而这些机构或团体必须已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有实际捐赠之事实,并无资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报为捐赠扣除额。

该分局呼吁民众列报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时,应有捐赠事实并检具经依法登记或立案之机构或团体所开立的捐赠收据,以免届时被查获,遭补税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