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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消滅時效之應付未付各項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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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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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8日起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逾兩年未收,得轉列呆帳費用,基於衡平課稅原則,以往稽徵機關針對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尚未給付部分,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及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予以轉列其他收入。嗣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7號解釋以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9843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一年內失其效力,致相關作業於此空窗期無所適從。

逾消滅時效之應付未付各項債務,應轉列其他收入之課稅規定,現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0126日公布,納入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正式取得調整法源,並於本年128生效。現行規定除將原租稅客體「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予以更細分為「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外,原時效規定「逾兩年」部分,因造成部分債務之請求權時效與民法規定不符,爰修正為「時效消滅年度轉列收入」,將轉列年限回歸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以符法令規定。如將來確實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