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09.07.01 自109年7月1日起,各地区国税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询金融遗产服务。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财政部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提升服务品质及强化各国税局与金融机构间之合作机制,自10971日起全国同步实施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便民措施,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可就近至任一国税局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不受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限制,国税局受理后,将申请资料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将查询结果回复纳税义务人,以利其办理遗产税申报。

  遗产税纳税义务人为办理遗产税申报,须先至各地区国税局查调被继承人财产、各类所得等资料,但国税局所提供的资料为被继承人上一年度的财产或所得资料,与被继承人死亡日有时间落差致其死亡日财产可能有增加或减少情形,且资料内容未能涵盖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存款、上市()股票、保险、金融机构贷款及基金等金融遗产,民众必须自行逐一向金融机构付费查询,耗时费力,稍一不慎就发生漏报遗产情事。财金两部会看到此问题,嘱由社团法人金融服务业联合总会及台北国税局自108121日起先行试办「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便民措施」,民众可免逐一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而奔波於各金融机构间,深获民众及专业代理人好评,并建议扩大全国实施,遂预订自10971日起,开放全国各地区国税局均可受理单一窗口查询。

  此一单一窗口查询金融遗产便民服务措施,系由各地区国税局总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之全功能柜台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一、查询金融遗产种类:存款、基金、上市()及兴柜有价证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险、期货、保管箱及金融机构贷款及信用卡债务等。

二、查询方式:就近洽任一国税局临柜申请。

三、申请人资格: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包括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四、应检附文件: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者,另检附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

  本项便民措施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金融机构鼎力支持,第一次申请查询金融遗产可免收手续费,民众如有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需要,可以多加利用;如不克亲自临柜申请,亦可检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