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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8 营利事业租用场地装置彩牌或电动广告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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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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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自家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应依规定取得收据、广告样张、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如广告期间支出效益及於以后年度者,应分年摊提广告费。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以租用之场地,设置相关形象及商品广告看板,或播放电动广告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第6款规定,其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相关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广告费,非於支出当年度一次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利事业107年度为提升公司形象,於著名商圈租用场地搭建大型公司形象广告,约定期间自10771日起3年,计支付设置形象广告相关费用600万元,全额列报为107年度之广告费,惟依前揭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该广告费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3年摊提,107年度仅得列报广告费100万元(600万元×6个月/36个月),其余5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应递延於108109110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广告费支出,除应依规定取得相关凭证外,如有租用场地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广告期间跨越不同年度,应按约定期间分年摊提,避免申报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