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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6.18 营利事业租用场地装置彩牌或电动广告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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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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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自家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应依规定取得收据、广告样张、统一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如广告期间支出效益及於以后年度者,应分年摊提广告费。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以租用之场地,设置相关形象及商品广告看板,或播放电动广告者,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8条第6款规定,其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相关之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年摊提广告费,非於支出当年度一次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营利事业107年度为提升公司形象,於著名商圈租用场地搭建大型公司形象广告,约定期间自10771日起3年,计支付设置形象广告相关费用600万元,全额列报为107年度之广告费,惟依前揭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该广告费支出应依约定期间分3年摊提,107年度仅得列报广告费100万元(600万元×6个月/36个月),其余5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应递延於108109110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广告费支出,除应依规定取得相关凭证外,如有租用场地设置广告看板或电动广告,广告期间跨越不同年度,应按约定期间分年摊提,避免申报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