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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1 自109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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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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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各國稅局與金融機構間之合作機制,自10971日起全國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國稅局受理後,將申請資料通報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直接將查詢結果回復納稅義務人,以利其辦理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須先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各類所得等資料,但國稅局所提供的資料為被繼承人上一年度的財產或所得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有時間落差致其死亡日財產可能有增加或減少情形,且資料內容未能涵蓋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股票、保險、金融機構貸款及基金等金融遺產,民眾必須自行逐一向金融機構付費查詢,耗時費力,稍一不慎就發生漏報遺產情事。財金兩部會看到此問題,囑由社團法人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及臺北國稅局自108121日起先行試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民眾可免逐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奔波於各金融機構間,深獲民眾及專業代理人好評,並建議擴大全國實施,遂預訂自10971日起,開放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均可受理單一窗口查詢。

  此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係由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全功能櫃檯提供服務,服務內容如下:

一、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存款、基金、上市()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

二、查詢方式: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申請。

三、申請人資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四、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本項便民措施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金融機構鼎力支持,第一次申請查詢金融遺產可免收手續費,民眾如有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需要,可以多加利用;如不克親自臨櫃申請,亦可檢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