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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9 核释个人或营利事业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还减徵货物税之所得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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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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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09.07.09台财税字第10904597360号令 

一、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下称机关团体)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11条之1、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之货物,依上开规定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属购买该货物成本或费用之减少,非属所得性质。

二、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买受人申请退还前点规定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应列为该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之减项。其於购买次年度始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者,该退税款应於申请时列为该资产未折减余额之减项,依所得税法52条规定计算折旧;该货物以费用列帐者,列为申请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给付单位依货物税条例11条之1、第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无须依所得税法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

四、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12条之5或第12条之6规定车辆新车,并以靠行方式登记为车行所有者,该靠行车依规定申请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税额,应由车行依第2点规定认列。

五、修正本部105721日台财税字第10500573890号函,删除说明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