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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捐贈真逃稅,以形式上合法掩護非法,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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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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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該分局查獲轄內民眾運用捐贈給合法登記的學術研究基金會,一方面於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減免稅捐,另一方面,在捐贈匯款完成後,再提出以學術研究計畫等相關名目向該學術基金會申請補助款,領回大部分原捐贈款項,而該領取的研究補助款又屬所得稅法第4條所規定的免稅所得,企圖以形式上合法捐贈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案捐贈人雖有捐贈資金紀錄,且相關請領研究補助款皆為基金會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據及憑證可供查核,惟捐贈資金最後又都回流原捐贈人,形成捐贈人實際未支付資金,卻可達到減免扣抵稅捐之不公平現象,該分局總共查獲不實捐贈金額約470萬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而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已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須有實際捐贈之事實,並無資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報為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呼籲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應有捐贈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以免屆時被查獲,遭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