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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00年度退职所得免税额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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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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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00年度计算退职所得定额免税之金额如下:

一、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100年度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领取总额在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二)超过16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三)超过339,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二、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100年度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733,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民国1003月退休,其服务年资20年,一次领取之退休金500万元,,该员工领取退休金500万元,其中免税之退职所得额为4,190,000元〔(169,000元×20年)+(5,000,000-169,000元×20年)÷2 〕,因此该员工应税之退职所得额为810,000元(5,000,000-4,19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