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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捐贈真逃稅,以形式上合法掩護非法,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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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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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該分局查獲轄內民眾運用捐贈給合法登記的學術研究基金會,一方面於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減免稅捐,另一方面,在捐贈匯款完成後,再提出以學術研究計畫等相關名目向該學術基金會申請補助款,領回大部分原捐贈款項,而該領取的研究補助款又屬所得稅法第4條所規定的免稅所得,企圖以形式上合法捐贈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案捐贈人雖有捐贈資金紀錄,且相關請領研究補助款皆為基金會成立章程所明定,亦有合法收據及憑證可供查核,惟捐贈資金最後又都回流原捐贈人,形成捐贈人實際未支付資金,卻可達到減免扣抵稅捐之不公平現象,該分局總共查獲不實捐贈金額約470萬元,因此除依法剔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而這些機構或團體必須已向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且最重要的是必須有實際捐贈之事實,並無資金回流之情事,才能合法列報為捐贈扣除額。

該分局呼籲民眾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應有捐贈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以免屆時被查獲,遭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