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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6 民众到健保药局购买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不会拿到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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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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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到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药局(下称健保药局)购买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不会拿到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依指挥官之指示,对於事业徵用及配销防疫物资之行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条、商品标示法有关商品标示文字、标示方法及标示事项等规定之限制;各该事业受各级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或配销之防疫物资,其出售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免课徵营业税。」为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武汉肺炎)疫情,疫情指挥中心宣布,自10926日起口罩贩售采实名制,於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健保药局受政府机关委托,依规定价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的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依前揭规定,药局该部分收入不计入销售额,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另为提供充足防疫物资,满足防疫需求,日前疫情指挥中心协调产制并依规定标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下称75%防疫清洁用酒精),健保药局代售该防疫清洁用酒精取得之款项,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亦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药局如专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未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者,免办理税籍登记,免课徵营业税,惟应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药师、药剂生的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倘药局除经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尚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则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其中属销售药品及其他货物的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故於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不论专营或兼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的健保特约药局,其受政府委托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均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营业税销售额申报,切勿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以免影响权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此次健保药局配合代售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向政府机关收取之手续费,系属药师、药剂生配合供应防疫物资提供专业性劳务之收入,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免开立统一发票。至於台酒公司及台糖公司门市及铺货至超商、卖场等通路销售上开75%防疫清洁用酒精,非属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范畴,仍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