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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6 民众到健保药局购买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不会拿到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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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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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到全民健康保险特约药局(下称健保药局)购买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不会拿到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下称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依指挥官之指示,对於事业徵用及配销防疫物资之行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条、商品标示法有关商品标示文字、标示方法及标示事项等规定之限制;各该事业受各级政府机关委托,依政府机关规定价格代售徵用或配销之防疫物资,其出售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者,免课徵营业税。」为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武汉肺炎)疫情,疫情指挥中心宣布,自10926日起口罩贩售采实名制,於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健保药局受政府机关委托,依规定价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的收入,全数交该委托机关解缴公库,依前揭规定,药局该部分收入不计入销售额,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另为提供充足防疫物资,满足防疫需求,日前疫情指挥中心协调产制并依规定标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洁用酒精(下称75%防疫清洁用酒精),健保药局代售该防疫清洁用酒精取得之款项,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亦免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指出,药局如专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未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者,免办理税籍登记,免课徵营业税,惟应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药师、药剂生的执行业务所得,依法课徵综合所得税。倘药局除经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尚兼营药品或其他货物销售业务,则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其中属销售药品及其他货物的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故於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不论专营或兼营依医师处方笺从事调剂及经调剂后药品供应业务的健保特约药局,其受政府委托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销之75%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均免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营业税销售额申报,切勿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以免影响权益。

    该局进一步说明,此次健保药局配合代售配销之75%防疫清洁用酒精向政府机关收取之手续费,系属药师、药剂生配合供应防疫物资提供专业性劳务之收入,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免开立统一发票。至於台酒公司及台糖公司门市及铺货至超商、卖场等通路销售上开75%防疫清洁用酒精,非属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范畴,仍应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