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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6 民眾到健保藥局購買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不會拿到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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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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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購買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不會拿到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2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的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前揭規定,藥局該部分收入不計入銷售額,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為提供充足防疫物資,滿足防疫需求,日前疫情指揮中心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下稱75%防疫清潔用酒精),健保藥局代售該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之款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亦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藥局如專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藥局除經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中屬銷售藥品及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不論專營或兼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的健保特約藥局,其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均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切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次健保藥局配合代售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臺酒公司及台糖公司門市及鋪貨至超商、賣場等通路銷售上開75%防疫清潔用酒精,非屬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範疇,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