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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6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接获盐埕区刘小姐来电询问,其利用春节年假进行皮秒雷射除斑,该支出可否在报税时作为医疗费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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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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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表示,税法规定可列报之医疗费系针对个人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且须为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之医疗支出,才可列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若单纯为美容目的,例如雷射光疗、电波拉皮、微整形注射,或抽脂、隆乳、隆鼻、割双眼皮等医美手术,并不符合税法规定医疗费用途,支出费用不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 该局进一步指出,个人列报综合所得税医药费用扣除额,必须具有医疗性质,如因车祸受伤之整形手术、烧荡伤或皮肤病之换肤手术等,这类属於恢复身体健康所做的整形手术支出,报税时只须检附医师诊断证明及收据,就能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提醒,即将进入五月综合所得税报税季节,个人在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时,符合上开医疗性质的医药费支出,如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应就减除保险给付后之差额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