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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26 民眾到健保藥局購買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不會拿到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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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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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購買政府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不會拿到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0926日起口罩販售採實名制,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口罩取得的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前揭規定,藥局該部分收入不計入銷售額,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為提供充足防疫物資,滿足防疫需求,日前疫情指揮中心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下稱75%防疫清潔用酒精),健保藥局代售該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之款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亦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藥局如專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藥局除經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中屬銷售藥品及其他貨物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不論專營或兼營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業務的健保特約藥局,其受政府委託代售徵用口罩或配銷之75%防疫酒精取得的收入,均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切勿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次健保藥局配合代售配銷之75%防疫清潔用酒精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臺酒公司及台糖公司門市及鋪貨至超商、賣場等通路銷售上開75%防疫清潔用酒精,非屬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範疇,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