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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13 个人运用太阳能种电出售,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8万元,应办理营业税税籍登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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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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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兴起一股绿能售电风潮,自建太阳能系统、认购太阳能板、太阳能屋顶出租等方式,均为赚取绿金之多元模式,许多民众利用农地或屋顶等架设太阳能板,与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电)签立售电合约,获取长期收益,凡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到8万元者,应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并将电能全数销售给台电,如无其他销售行为,且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8万元者,得免办理税籍登记并免课徵营业税,由台电於付款时填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予该个人,并入综合所得税申报。不过提醒民众特别注意的是,一但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销售额达到8万元,即应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徵营业税,未依规定办理者,国税局将依法补徵营业税额,并裁处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利用空地架设太阳能板,自108年1月起销售电能予台电,108年1月至6月间销售额合计45万元,平均每月销售额7万5千元,未达营业税起徵点8万元,可以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但108年2月至7月间销售额合计51万元,平均每月销售额8万5千元,已达营业税起徵点8万元,即应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课徵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