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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机关补助款请记得申报其他收入,以免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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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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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为「教育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厂商,提供实习机会予实习学员,并支付学员薪资、劳健保费及退休金,再检具证明文件向承办学校申请拨款,接获承办校方开立予该公司之扣缴凭单时,究竟帐务应如何处理及申报所得税?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处理?

  国税局表示:该公司依据「教育部培育优质人力促进就业计画」支付学员薪资及劳、健保费等,应依支出金额申报薪资及劳健保费等,至於检具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拨款,因所取得之补助款非属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及第17款规定之免税所得,所以要就学校拨款及开立凭单金额列报其他收入。

  国税局呼吁,最近曾发现公司收到补助款时以暂收款入帐,未申报其他收入,经核定补税移罚。所以,营利事业如与学校建教合作,向学校申请补助款,或雇用残障同胞,而向劳工局申请补助款,请确实依上开规定办理,以免被补税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