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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機關補助款請記得申報其他收入,以免受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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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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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為「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廠商,提供實習機會予實習學員,並支付學員薪資、勞健保費及退休金,再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學校申請撥款,接獲承辦校方開立予該公司之扣繳憑單時,究竟帳務應如何處理及申報所得稅?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國稅局表示:該公司依據「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支付學員薪資及勞、健保費等,應依支出金額申報薪資及勞健保費等,至於檢具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撥款,因所取得之補助款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及第17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要就學校撥款及開立憑單金額列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呼籲,最近曾發現公司收到補助款時以暫收款入帳,未申報其他收入,經核定補稅移罰。所以,營利事業如與學校建教合作,向學校申請補助款,或僱用殘障同胞,而向勞工局申請補助款,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被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