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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免罚规定认定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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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3条、第23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新台币(下同)20万元,规模狭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统一发票,按税率1%查定课徵营业税;已达20万元者,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     我国自75年4月1日实施加值型营业税,初期考量大众化消费饮食店(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於工作场域需长时间沾湿手部或触碰油水,开立纸本统一发票确有不便,财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0890452799号函(下称89年函)规定,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无论查定销售额高低,原则上按查定销售额适用税率1%课徵,免开立统一发票。然而随著资讯科技进步及自动化作业普及,开立统一发票之方式日趋多元,除纸本及收银机发票外,现已可结合结帐系统或电子支付系统开立电子(云端)发票;再者,该等业别尚有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具有相当营业规模者,该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发布稽徵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下称使用发票要点)规定,属第4点所列情形(例如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因此,目前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者,免开立统一发票;20万元以上者,部分免开立统一发票,部分开立统一发票,以致部分消费者消费无法取得统一发票。     考量我国已导入收银机发票、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后,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开立统一发票日趋简便,且近年消费者意识抬头,民众相当重视消费时索取统一发票据以对奖,甚有部分消费者至网红名店用餐无法取得统一发票而向稽徵机关检举,滋生争议。复为赓续落实加速推动行动支付政策目标,并配合卫生福利部备餐不收钱政策,特别提供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使用行动支付或多媒体资讯服务机(KIOSK)结帐收款,可依查定课徵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及多媒体资讯服务机适用租税优惠作业规范(下称本规范)申请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开使用发票要点第4点所定应使用统一发票情形,仍可继续适用查定课徵之3年缓冲期间,希望透过租税优惠,鼓励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导入行动支付或使用KIOSK结帐收款。举例说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销售额为50万元,原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按税率5%课徵营业税,其经核准适用上开租税优惠者,每月应纳营业税减少2万元〔50万x(5%-1%)〕,1年减少24万元,1年节省之税负可以用来购买行动支付或KIOSK机器设备,减轻业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负担。     为期大众化消费饮食店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之营业税税负趋於一致,让消费者到此用餐或消费均可取得统一发票对奖,增加中奖机会,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缓冲期届满后,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众化消费饮食店不再属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国税局已针对大众化消费饮食店加强宣导,并辅导使用行动支付或KIOSK,同时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后应使用统一发票并建议使用电子发票接轨行动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国电子发票及云端发票使用率,落实减碳目标。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针对某报载,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统一发票,财政部说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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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以下同)1,000元以下、销售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1,000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短(溢)开5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上开规定所称「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减免处罚标准系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22项授权订定。同条第1项规定,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处罚锾之行为,其情节轻微,或漏税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减轻或免予处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所载内容商号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金额错误而未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及另行开立等情事,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惟考量该张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响税额仅50元,情节轻微,爰减免处罚标准中明定对每张所载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惟所载销售额究应以实际销售额或误植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因乏明确规范,该部爰发布释令,俾资遵循。举例而言,据国税局查报,有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实际销售额618元(含税后应开立金额为649元),误植为952,999元(含税后开立之金额为1,000,649元),该营业人开立错误金额已逾百万元,如以正确销售额作为认定可否免罚标准,显逾公平,爰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错误销售额952,999元作为是否符合上开免罚规定之认定标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揭案件营业人因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有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处罚情事而无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规定之适用者,应依该部901122台财税字第0900456423号令规定,以该张统一发票之「正确销售额」618元为罚锾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