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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免罚规定认定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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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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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以下同)1,000元以下、销售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1,000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短(溢)开5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上开规定所称「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减免处罚标准系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22项授权订定。同条第1项规定,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处罚锾之行为,其情节轻微,或漏税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减轻或免予处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所载内容商号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金额错误而未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及另行开立等情事,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惟考量该张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响税额仅50元,情节轻微,爰减免处罚标准中明定对每张所载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惟所载销售额究应以实际销售额或误植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因乏明确规范,该部爰发布释令,俾资遵循。举例而言,据国税局查报,有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实际销售额618元(含税后应开立金额为649元),误植为952,999元(含税后开立之金额为1,000,649元),该营业人开立错误金额已逾百万元,如以正确销售额作为认定可否免罚标准,显逾公平,爰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错误销售额952,999元作为是否符合上开免罚规定之认定标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揭案件营业人因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有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处罚情事而无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规定之适用者,应依该部901122台财税字第0900456423号令规定,以该张统一发票之「正确销售额」618元为罚锾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