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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释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免罚规定认定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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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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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第1款规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若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在新台币(以下同)1,000元以下、销售额较实际销售额短(溢)开1,000元以下或营业税较实际营业税短(溢)开5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上开规定所称「每张所载之销售额」,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减免处罚标准系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22项授权订定。同条第1项规定,依税捐稽徵法或税法规定应处罚锾之行为,其情节轻微,或漏税在一定金额以下者,得减轻或免予处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所载内容商号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如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金额错误而未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4条规定作废及另行开立等情事,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应按统一发票所载销售额处1%罚锾,惟考量该张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因其影响税额仅50元,情节轻微,爰减免处罚标准中明定对每张所载销售额在1,000元以下者免予处罚。惟所载销售额究应以实际销售额或误植之销售额为认定标准,因乏明确规范,该部爰发布释令,俾资遵循。举例而言,据国税局查报,有营业人开立二联式收银机统一发票,实际销售额618元(含税后应开立金额为649元),误植为952,999元(含税后开立之金额为1,000,649元),该营业人开立错误金额已逾百万元,如以正确销售额作为认定可否免罚标准,显逾公平,爰应以已开立统一发票所载之错误销售额952,999元作为是否符合上开免罚规定之认定标准。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揭案件营业人因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有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第1项规定处罚情事而无减免处罚标准第16条规定之适用者,应依该部901122台财税字第0900456423号令规定,以该张统一发票之「正确销售额」618元为罚锾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