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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2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各负责生产及销售,如何避免营业税缴税及留抵两极化之困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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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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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安南区林小姐询问,本公司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负责生产、销售,各自申报营业税时,负责生产之总机构只有进项税额而几无销项税额,造成帐上留抵税额逐期增加,另负责销售之分支机构则每期缴税而无进项税额可资扣抵,不利资金调度运用,该如何解决?
    南区国税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即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因考虑到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系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而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大於销项税额时,则予退还或留抵次期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分别就地缴税,可能形成部分单位只有进项税额,每期留抵税额(特定情况才能申请退税),部分单位则每期缴税而无进项税额可资扣抵之困扰,因此,营业税法第38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就总机构及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该所提醒,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之营业人,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进、销项营业资料、统一发票明细表及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填报申报书时,应在申报书右上角「各单位分别申报」栏右方空格内打「V」,税额计算栏内可以不必填写,亦免予缴纳营业税,但应将申报书收执联影本送总机构。总机构本身个别营业部分与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方法相同,另应汇集自行填写及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所送申报书收执联影本,加总合计后填写申报书1份,计算应纳或溢付的营业税额,并在右上角「总机构汇总报缴」右方空格内打「V」,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向稽徵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