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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如何列帐?及应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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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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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果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必须对在职劳工施行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惟如由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或於前揭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检查次数及项目负担,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健康检查之补助,应列为薪资费用,至於员工取得之补助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对从事特别危害健康工作之劳工,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费用共新台币(下同)30万元,另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50万元,则甲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上述健康检查费用分别列报於职工福利30万元及薪资费用50万元,另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补助50万元,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时,应注意上开规定区分处理,对於属员工薪资所得部分,於给付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以免因违反扣缴义务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