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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如何列帐?及应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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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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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果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必须对在职劳工施行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惟如由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或於前揭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检查次数及项目负担,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健康检查之补助,应列为薪资费用,至於员工取得之补助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对从事特别危害健康工作之劳工,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费用共新台币(下同)30万元,另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50万元,则甲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上述健康检查费用分别列报於职工福利30万元及薪资费用50万元,另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补助50万元,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时,应注意上开规定区分处理,对於属员工薪资所得部分,於给付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以免因违反扣缴义务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