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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如何列帐?及应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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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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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果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必须对在职劳工施行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惟如由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或於前揭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检查次数及项目负担,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健康检查之补助,应列为薪资费用,至於员工取得之补助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对从事特别危害健康工作之劳工,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费用共新台币(下同)30万元,另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50万元,则甲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上述健康检查费用分别列报於职工福利30万元及薪资费用50万元,另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补助50万元,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时,应注意上开规定区分处理,对於属员工薪资所得部分,於给付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以免因违反扣缴义务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