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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如何列帐?及应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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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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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果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必须对在职劳工施行健康检查所负担之费用,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惟如由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或於前揭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检查次数及项目负担,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健康检查之补助,应列为薪资费用,至於员工取得之补助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对从事特别危害健康工作之劳工,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费用共新台币(下同)30万元,另补助员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检查费用50万元,则甲公司於办理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上述健康检查费用分别列报於职工福利30万元及薪资费用50万元,另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补助50万元,应并计员工薪资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给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时,应注意上开规定区分处理,对於属员工薪资所得部分,於给付时应依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以免因违反扣缴义务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