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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2 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各負責生產及銷售,如何避免營業稅繳稅及留抵兩極化之困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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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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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安南區林小姐詢問,本公司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分別負責生產、銷售,各自申報營業稅時,負責生產之總機構只有進項稅額而幾無銷項稅額,造成帳上留抵稅額逐期增加,另負責銷售之分支機構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不利資金調度運用,該如何解決?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即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因考慮到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係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而得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則予退還或留抵次期應納稅額,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分別就地繳稅,可能形成部分單位只有進項稅額,每期留抵稅額(特定情況才能申請退稅),部分單位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之困擾,因此,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所提醒,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進、銷項營業資料、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填報申報書時,應在申報書右上角「各單位分別申報」欄右方空格內打「V」,稅額計算欄內可以不必填寫,亦免予繳納營業稅,但應將申報書收執聯影本送總機構。總機構本身個別營業部分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報方法相同,另應彙集自行填寫及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送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加總合計後填寫申報書1份,計算應納或溢付的營業稅額,並在右上角「總機構彙總報繳」右方空格內打「V」,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