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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9 分期付款售货后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再出售时应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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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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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货物再行出售者,该次销售行为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是以,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之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属出卖人,该标的物於再行出卖时,系属另一个销售行为,出卖人应就再行出卖的价金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附条件买卖交易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如系采分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应免再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该交易如系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一次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已报缴之营业税,得由营业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实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机器设备30万元给乙,双方约定分6期收款及开立统一发票,每期收5万元,合计30万元,惟乙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约定收回该机器嗣后再转售给丙,销售价格为22万元,甲公司应就再行出售的价金22万元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未能向乙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免再依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又本案甲公司如系与乙约定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3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所报缴之营业税,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采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的营业人如有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另行转卖他人情事者,请留意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