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货物再行出售者,该次销售行为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是以,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之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属出卖人,该标的物於再行出卖时,系属另一个销售行为,出卖人应就再行出卖的价金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附条件买卖交易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如系采分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应免再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该交易如系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一次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已报缴之营业税,得由营业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实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机器设备30万元给乙,双方约定分6期收款及开立统一发票,每期收5万元,合计30万元,惟乙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约定收回该机器嗣后再转售给丙,销售价格为22万元,甲公司应就再行出售的价金22万元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未能向乙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免再依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又本案甲公司如系与乙约定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3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所报缴之营业税,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采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的营业人如有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另行转卖他人情事者,请留意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