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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9 分期付款售货后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再出售时应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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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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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货物再行出售者,该次销售行为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是以,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之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属出卖人,该标的物於再行出卖时,系属另一个销售行为,出卖人应就再行出卖的价金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附条件买卖交易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如系采分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应免再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该交易如系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一次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已报缴之营业税,得由营业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实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机器设备30万元给乙,双方约定分6期收款及开立统一发票,每期收5万元,合计30万元,惟乙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约定收回该机器嗣后再转售给丙,销售价格为22万元,甲公司应就再行出售的价金22万元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未能向乙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免再依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又本案甲公司如系与乙约定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3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所报缴之营业税,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采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的营业人如有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另行转卖他人情事者,请留意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