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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9 分期付款售货后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再出售时应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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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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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货物再行出售者,该次销售行为仍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规定,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是以,营业人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货物,嗣后因买受人未依约定按期付款,由出卖人取回之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属出卖人,该标的物於再行出卖时,系属另一个销售行为,出卖人应就再行出卖的价金依法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前述附条件买卖交易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如系采分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应免再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惟该交易如系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一次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部分已报缴之营业税,得由营业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实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以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方式销售机器设备30万元给乙,双方约定分6期收款及开立统一发票,每期收5万元,合计30万元,惟乙仅支付2期即未再付款,甲公司乃依约定收回该机器嗣后再转售给丙,销售价格为22万元,甲公司应就再行出售的价金22万元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未能向乙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免再依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又本案甲公司如系与乙约定於收取第1期价款时按全额3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者,其未能收回的价款20万元部分所报缴之营业税,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扣减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采分期付款附条件买卖的营业人如有因买受人违约而取回货物另行转卖他人情事者,请留意应依上开规定办理,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