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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2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如何列帳?及應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課稅?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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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對在職勞工施行健康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如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或於前揭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依法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工作之勞工,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另補助員工一般性定期健康檢查費用50萬元,則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健康檢查費用分別列報於職工福利30萬元及薪資費用50萬元,另員工取得健康檢查補助50萬元,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時,應注意上開規定區分處理,對於屬員工薪資所得部分,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遭補稅處罰。